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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内消防给水


7.3.1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火法冶金、熔盐电解、金属加工、辅助生产等类型的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仓库)中,使用、产生或储存甲、乙、丙类可燃物(介质、物料)且较集中的场所;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超过3000m³的丁类、建筑体积超过5000m³的戊类厂房(仓库);
    3 输送丙类及以上物料且封闭式的通廊及转运站等;
    4 五层以上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化验(试验)楼、计控楼、综合办公楼。
7.3.2 下列厂房(仓库)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丁、戊类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
    2 设置有自动灭火设施的电缆隧道(通廊)和电气、设备地下室。 
7.3.3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等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
7.3.4 厂房(仓库)及工艺装置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消防与生产共用给水系统且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不能保证要求时,应设置临时高压给水装置。
7.3.5 在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热油泵及热油换热设备以及长度小于30m的油泵房附近,均宜设箱式消火栓,其保护半径不宜超过30m。
7.3.6 生产、使用甲、乙类介质的工艺装置,当其框架平台高于15时,宜沿平台的梯子敷设半固定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快速(管牙)接口;
    2 框架平台面积小于等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DN80;大于50㎡时,管径不宜小于DN100;
    3 框架平台长度大于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7.3.7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厂房(仓库)的出入口附近、通行走道邻近处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2 带电设施的邻近区域宜配备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
    3 具有高档装置(设施)或存放贵重物品的区域,宜选用高压细水雾水枪。    
7.3.8 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且当层数超过4层或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条文说明
7.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3.1条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当同一座厂房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且该类厂房(仓库)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是按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时,尚需要对可燃物较多、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区域),采取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安全措施。
    有色金属工程中丁、戊类一、二级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m²的车间较为普遍,如:矿石破碎、脱水干燥,精矿解冻、干燥、煅烧、焙烧、烧结,熔炼、吹炼、火法精炼,铝、镁电解、氟化盐,熔铸、热轧、热处理、冷轧、热电站等厂房,从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建筑耐火等级上对照现行国家标准,大多数车间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是,该类车间中一些场所(区域)使用、产生或存储甲、乙、丙类可燃介质,当这些可燃物较多且较集中时,在此场所(区域)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除外)。
7.3.2 有色金属工程中,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单层、多层厂房(库房),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小,火灾蔓延的危险性更小,对人员、建筑物及设备的威胁极小,现实中这类厂房和库房也未设室内消火栓。如:井塔、磨浮厂房、粉矿库、筛分、溶出、过滤车间,以及原矿仓库、均化库等一般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此外,胶带输送通廊及转运站等,运送矿石无可燃性,室内不设固定操作人员,且设置有灭火器、洒水栓。其火灾危险性极小,可以靠室内的灭火器和室外消火栓保证消防安全,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7.3.4 当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且消防与生产共用给水系统时,大部分厂房(仓库)消火栓可满足水压要求,也有局部厂房(仓库)满足不了水压要求,此种情况下可在现场设置临时高压给水设施,即设置保证初起火灾水量、水压的设施。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以保证火灾发生时10min的消防水量和水压。而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的消火栓和自动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7.3.5 为确保对设备进行适时冷却保护,有必要在可燃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等设备(泵房)附近设置箱式消火栓,并要求配以可雾化(水喷雾、细水雾)水枪,使用时可水雾也可水柱,十分方便,且避免骤冷导致设备发生破裂。
7.3.6 对于煤粉喷吹系统等类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介质的工艺装置,由于其设施有的较为庞大,装置也很高,有必要增加消防给水管道及相应的接口,从而满足消火栓操作的需要。
7.3.7室 内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章和本规范加以补充的要求执行。主要内容有:
    当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超过5层或体积超过10000m³的建筑,超过4层的厂房和库房,如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以上时,应至少每两根相连成环状管道,且管径不应小于100mm。
    超过4层的厂房、库房,其室内消防管网应设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通过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距接合器15m~40m内应设有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L/s~15L/s计算。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一层中不应超过5个。对于办公楼、其他厂房、库房,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当超过3条竖管时,可按关闭两条设计。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³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超过1.0MPa,如超过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0.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
    栓口高度距地面或楼板面高度为1.1m,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垂直,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车间的出入口、走道等显眼处,周围不得有妨碍消火栓取用的障碍物;
    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计算确定。高层厂房、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30m,其他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当场所中具有可能带电装置灭火时,直流水枪灭火会给消防人员带来触电威胁。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发电及其变电防火规范》NFPA850规定,在带电设备附近作业的消火栓应配备水喷雾水枪。近年来,我国国内也已开发出并经权威部门检测认证的同类产品(水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可使用在带电设施以及高档装置附近。此外,由于高压细水雾水枪具有水渍损害小、灭火能力强和作用半径大等特点,所以,当场所内具有贵重装置及物品时,为避免灭火过程中带来水渍污损,采用高压细水雾水枪效果会好。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经计算确定并应不小于表7的规定值。
表7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用于甲、乙、丙类厂、库)
    注:喷雾水枪、细水雾水枪的用水量应依据相关标准和产品规格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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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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