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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的安装检修需要确定;
    2 当宾馆、住宅等建筑上部有管线较多的房间,下部为大空间房间或转换为其他功能用房而管线需转换时,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等方面互有影响的设备用房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仗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通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设备用房布置位置及其围护结构,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6.4.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条文说明
6.4.1 设备层的净高应根据设备和管线敷设高度及安装检修需要来确定,不宜作统一规定。设备层内各种机械设备和管线在运行中产生的热量,或跑、冒、滴、漏等现象会增加室内的温湿度,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使用,也不利于操作和维修人员正常工作。因此规定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外墙设出风口或通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计算的要求。
    当上部建筑管线转换至下部不同使用功能的房间时,为防止漏、滴和隔声,以及方便检修宜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
对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中设置锅炉房、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无论对其设置层数、位置、安全出口以及管道穿过隔墙、防火墙和楼板等在防火规范中分别都有规定,本条作原则性提示。
6.4.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6.1.13条已规定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北京、上海已建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也已有设置了避难层(间)的。依据为超过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包括单元式或长廊式),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里疏散到室外,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加拿大有关研究部门提出以下数据,使用一座宽1.10m的楼梯,将高层建筑的人员疏散到室外,所用时间见表1。
表1 不同层数、人数的高层建筑,使用楼梯疏散需要的时间
表1 不同层数、人数的高层建筑,使用楼梯疏散需要的时间
    除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高层住宅和单元式高层住宅以外的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都不会少于两座,即便是剪刀楼梯的塔式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也是两个。从表1中数字可以看出,疏散时间可以减少1/2。即使这样,当层数在3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时,要将人员在尽短的时间疏散同样是有困难的。故本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民用建筑,均应设置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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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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