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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门窗


6.10.1 门窗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窗的材料、尺寸、功能和质量等应符合使用要求,并应符合建筑门窗产品标准的规定;
    2 门窗的配件应与门窗主体相匹配,并应符合各种材料的技术要求;
    3 应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声、防结露等优良性能的建筑门窗。
    注:门窗加工的尺寸,应按门窗洞口设计尺寸扣除墙面装修材料的厚度,按净尺寸加工。
6.10.2 门窗与墙体应连接牢固,且满足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的要求,对不同材料的门窗选择相应的密封材料。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6.10.4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门构造应开启方便,坚固耐用;
    2 手动开启的大门扇应有制动装置,推拉门应有防脱轨的措施;
    3 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安全玻璃;
    4 旋转门、电动门、卷帘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平开疏散门,或在门上设疏散门;
    5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时,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6 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条文说明
6.10.3 第4款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住宅为0.90m)时(窗台外无阳台、平台、走廊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确保从楼地面起计算的0.80m(住宅为0.90m)防护高度。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这是为了保障安全,防止过低的宽窗台面使人容易爬上去而从窗户坠地。
6.10.4 第3款双面弹簧门来回开启,如无可透视的玻璃面,容易碰撞人。
    第4款防火规范规定疏散用的门不应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因此应另设普通平开门作安全疏散出口。电动门和大型门由于机械传动装置失灵时也影响到日常使用和疏散安全,因此应另设普通门,也可在大门上开设平开门作安全疏散。
    第6款设计中尽量减少人体冲击在玻璃上可能造成的伤害,允许使用受冲击后破碎、但不伤人的玻璃,如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并应有防撞击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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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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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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