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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7.6.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水源供水及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7.6.2 当厂区的生产用水水池符合消防水池的技术要求时,生产用水水池可兼做消防水池使用。
7.6.3 当厂区室内消火栓给水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厂房(仓库)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要求。
7.6.4 工程中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应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 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出现火情时,压力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小于5L/s。
7.6.5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条文说明
7.6.1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当厂区给水干管的管道直径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即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引入管的直径太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均应设置消防水池以便储存消防用水。
    厂区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在检修时可能停水,影响消防用水的安全,因此,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且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一条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流量要求,但考虑枝状管道或一条供水管的可靠性不强仍应设置消防水池。
7.6.3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8.4.4条要求不能满足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临时高压系统初起火灾的水量、水压要求。具体要求有:
    1 水箱设置高度宜满足最不利消火栓处静压不低于70kPa;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可采用18m³;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7.6.4 在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中,选用稳压泵是用于满足厂区集中(或区域)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需要,考虑管网漏失水量存在,按工程经验,规定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本条规定是参考钢铁、火电等系统的工程经验,加以制订的。
7.6.5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消防泵站内的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生活或生产给水泵与消防水泵共用泵组时,此时泵组的电力负荷应满足消防泵的电力负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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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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