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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生产指挥中心(含调度、信息汇集)、通信中心(含交换机室、配线室);
    2 企业计算(控制、数据)中心、主控制室;
    3 单台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油浸变压器室、油浸电抗器室、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单台设备油量100kg及以上或开关柜(盘)的数量大于15台的配电室;
    4 高档、精细的仪表及监测、控制设备室;
    5 柴油发电机房;
    6 室内电缆夹层、电缆竖井和电缆隧道;
    7 设于地下的液压站、润滑站、储油间;
    8 冷轧及冷加工的着色、涂层、溶剂配制间;
    9 封闭式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和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仓库;
    10 其他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封闭式场所。 
9.0.2 下列场所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单台容量在8MV·A及以上、40MV·A以下的油浸变压器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上、100kg以下或开关柜(盘)数量大于12台、小于15台的配电室;
    2 柜(盘)数量大于5台的一般仪表及监测、控制设备室;
    3 汽车维修(保养)间、汽车库、木材加工间;
    4 铁路运输信号楼的控制室和信号室;
    5 炭素制备工序;
    6 分析中心、氧、氢、燃气化验室、油分析室;
9.0.3 封闭式厂房(仓库)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9.0.4 火灾探测器应根据被保护场所的环境和可能发生的火灾特征,选择可靠、适用的型号(产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0.5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报警、控制信号应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6 厂房的一个报警区域可按一座独立厂房或一个生产工艺类型设置。厂房(仓库)以及相关装置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器或火警显示器)可设置在报警区域内的主控制室、调度室或昼夜有人值守的场所。
9.0.7 主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实际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m。
9.0.8 大、中型有色金属工程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宜设于企业总调度室毗邻房间;小型有色金属工程中的消防控制室可与总调度室、主控制室合建。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9.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国家行业标准《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 4125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0.1、9.0.2、9.0.3 与条文中原则上列出有色金属企业生产设施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除已明确指出的场所外,其他场所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加以确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是处在封闭式建筑内的;
    2 配合主要生产、辅助设施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参见本规范条文说明第3.0.1条表1)设置;
    3 配合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参见本规范表7.5.1)设置;
    4 配合其他火灾危险性场所(上述3.0.1条表1、表7.5.1未做确定的)设置,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有色金属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厂房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汽)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指示、事故报警及自动连锁装置;在各类炉窑、设备等装置中,对涉及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重要参数(压力、流量、温差、速度、浓度等)应设置监测、显示、事故报警及自动连锁保护等相关装置;对防护空间内的点火源(局部),应进行针对性火灾探测,以及其他自动报警需求。
9.0.4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依据周边环境和火灾的特征加以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爆炸性环境火灾探测器选型及配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0.7 主厂房建筑面积较大,配置的设备较多,而适宜安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相对较少,加之生产人员对工作场所相对熟悉。故本条规定手动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可适当增大,但可供操作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50m。
9.0.9 目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之外,还有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冶金企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YB/T4125,该标准结合冶金企业的生产特点,总体较适用于有色金属工程的实际,在有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应做为设计的依据且符合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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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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