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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机房工程


4.7.1 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
4.7.2 机房工程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入机房宜设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线引入建筑物内的位置;
    2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设于建筑的中心区域位置,并应与信息接入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同步设计和建设;
    3 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应按智能化设施的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4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各系统应有独立工作区;
    5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独立设置,且在满足信息传输要求情况下,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设置于工作区域相对中部的位置;对于以建筑物楼层为区域划分的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6 机房面积应满足设备机柜(架)的布局要求,并应预留发展空间;
    7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等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8 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  
    9 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的外墙;
    10 与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从机房内穿越;
    11 机房各功能区的净空高度及地面承重力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机房应采取防水、降噪、隔音、抗震等措施。
4.7.3 机房工程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结构体系;
    2 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避免温度变形和抗不均匀沉降的性能,机房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
    3 对于安置主机和存放数据存储设备的机房,主体结构抗震等级宜比该建筑物整体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4 对于改建或扩建的机房,应在对原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和抗震鉴定后进行抗震设计。
4.7.4 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2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房设计的等级标准;
    3 当机房设置专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具有可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并应预留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5 机房工程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2 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6 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4.7.7 机房工程的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各工作区照度标准值的要求;
    2 照明灯具应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及节能灯具;
    3 宜具有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8 机房工程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房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 当机房采用独立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机房内应设专用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4.7.9 机房工程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的主机房和辅助工作区的地板或地面应设置具有静电泄放的接地装置;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槽)和构件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7.10 机房工程的安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与机房安全管理相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11 信息网络机房、应急响应中心等机房宜根据建筑功能、机房规模、设备状况及机房的建设要求等,配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并宜具备机房基础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信息设施服务管理等功能。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的要求,对机房内能源、安全、环境等基础设施进行监控;
    2 应满足机房运营及管理的要求,对机房内各类设施的能耗及环堤状态信息予以采集、分析等监管;
    3 应满足建筑业务专业功能的需求,并应对机房信息设施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管等。
4.7.12 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术规范》GB 50343、《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7.1 机房工程应成为智能化系统工程中向各类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及便于维护的基础条件设施。本标准依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状况,对在建筑物内各智能化系统的监控、管理室或设备装置机房提出所包括的具体范围,一般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设备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其他所需的智能化系统设备机房等。本标准提出该类机房设施可根据在工程中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符合建筑智能化系统集约化建设和管理及建筑空间有效利用的原则。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是指建筑物内区域或楼层智能化设备安装间,智能化设备安装间内包括各智能化系统的分部设备或信息传输设备及缆线系统等。
    机房工程设计包括建筑(包括室内装饰)、结构、机房通风和空调、配电、照明、接地、防静电、安全、机房综合管理系统等。
4.7.2 信息接入(含移动通信室内覆盖接入)机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当该建筑物有地下层时,可设在地下一层。卫星通信(包括卫星电视)天线等安装于建筑物顶部的接入机房,宜设在便于信息收发及信息缆线接入的合理部位。
4.7.3 机房工程主体结构的柱网布局等应综合规划设计,适应建筑平面布局和空间划分的灵活性要求。
4.7.4 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对机房工程确定了设计等级的规定,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均应满足相应设计等级的规定。
4.7.5 机房设备电源输入端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宜采取智能型监控系统的保护技术方式。
4.7.6 紧急广播系统是建筑物中最基本的紧急疏散设施之一,是建筑物中各类安全信息指令发布和传播最直接、最广泛、最有效的重要技术方式之一。为了确保紧急广播系统在大规模、超高层的建筑中可靠运行,本条提出了强化安全性能的规定。对该类建筑与公共安全相配套的紧急广播系统(包括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配套的应急广播系统),要求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有效地健全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配套设施,提高建筑物自身抵御灾害的能力。
4.7.11 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应作为机房工程设计中保障高技术性能的重要配置选项之一。其中符合机房运行技术等级的建设要求,是确立机房工程设计标准首要依据之一,是实现高功效能源条件、高性能环境质量、高可靠安全保障等机房基础设施而进行监控及管理策略展开的出发点,从而确保各类设施系统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其次是设定对机房整体运营及管理的目标,是衡量机房使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现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均对机房运营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在机房工程设计中,应响应机房运营和管理的设定目标,采取相应的技术方式,其中包括合理机房的功能布局、优化的用能体系、实施有效的绿色环境能效监管方式等,确保使该机房综合性能指标符合相应的规定值。
    本标准对机房综合管理系统提出架构要求,系统宜包括设施层、支撑层、服务层、应用层、用户层及系统整体标准规范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等。
    设施层宜包括机房内的空调和配电等能摞设施、照明设施(满足机房不间断可视性)和安全设施(技术防范和消防系统满足机房安全运行需求)等环境设施、IT基础设施(IT业务持续运营的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机架和对外管理的相关信息关联设备)等。
    支撑层宜采用标准化的现场总线等通信方式传输数据,应支持标准、非标准和专用通信协议,并具备基础数据的管理。
    服务层宜包括平台服务、应用服务、事件处理和分发、配置服务、报表服务、权限验证和应用程序接口(API)。
    应用层是建立于服务层基础之上,根据机房管理对象特征和应用场合可分为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和信息设施服务管理。设施运行管理宜包括配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安全系统,对机房动力和环境基础设施进行远程实时数据监测和设备控制,实时监管各个设备和子系统的运行状态。环境质量综合管理宜包括资产管理、变更管理、能效管理、容量管理、供电管理、热管理、告警管理、远程访问等。
    用户层是机房综合管理系统的显示和操作层,定义用户交互界面和系统应用程序接口,其终端用户通常包括Web用户、桌面用户、移动用户、云计算用户等。
机房综合管理系统架构图见图5。在工程设计中宜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状况采用合理的系统架构形式和配置相应的平台应用程序及应用软件模块。
图5 机房综合管理系统架构图
图5 
机房综合管理系统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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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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