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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
1.0.3 城市消防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
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应按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优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并应制定管制和实施措施。
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相关规划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应实现资源共享,可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防灾设施,并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一个国家、城市或地区为防治与减轻各种灾害的危害所表现的行为效能,是评价其现代化水平、文明程度、公共管理效率和社会保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现代城市而言,不仅要重视物质财富的生产和积累、城市形态的优美和舒适,还必须强调城市功能的完备,强调城市系统的安全可靠,即城市必须具备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灾、抗灾和救灾综合能力,建立相应的城市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城市消防安全作为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是建立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维护城市消防安全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完备城市消防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自1990年起,国内即开启了专项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实践和相关研究。根据有关资料统计,进入21世纪后,国内大部分的设市城市和县城以上建制镇完成了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也在大力推进。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城市消防规划已初步形成城市规划领域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消防服务能力、维护城市消防安全等方面发挥着愈益突出的作用,并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
    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普遍感到缺乏规划依据,成果内容及深度不一,质量参差不齐。从大部分城镇编制的消防规划来看,在城市消防发展目标的战略性、前瞻性,编制内容及深度的综合性、协调性、针对性、适应性、创新性,规划成果的完整性、强制性等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以致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可行性也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城镇的编制工作由于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编制的消防规划是仅有消防站布局或仅有近期建设内容的单一规划,或是应付检查考核之作。这种状况不利于城市消防事业的发展和消防安全环境条件的改善,也不利于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在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遵循统一的标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借鉴了国内外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经验、理念、原则和方法,贯彻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证了城市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使我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
    本规范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为此,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与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自然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差异较大,所面临的消防安全问题也存在差异。有条件的城市可根据本地特点,针对城市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火险隐患而增加相应的规划内容,开展必要的专题研究。
1.0.2 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有关专业专项规划编制特点,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但大型化工集中区等专属区域有其消防安全的特殊性,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应符合其规定。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应统筹考虑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和城市消防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消防规划原则,合理安排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调整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局,在空间布局上为城市消防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在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中,应依照《城乡规划法》、《消防法》,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综合防灾体系及对消防规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城市发展方向及发展时序、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地域特点,在分析城市火灾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评估城市火灾风险的基础上,对城市消防发展目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各项建设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管制措施和实施意见,为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市防灾、抗灾和救灾综合能力,维护城市消防安全提供决策和管理依据。
1.0.3本条明确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城市消防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目前,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后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要实现城市消防发展目标,有效地保障城市消防安全,就必须在城市消防规划中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其主要内容是:确定近期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消防建设目标、重点建设项目和实施时序,提出消除城市重大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条件的措施和意见。
    通常情况下,城市消防规划的近期时段与城市总体规划难以一致,这是由于城市消防规划专项编制工作客观上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因此,应当协调好城市消防规划的近期时段,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宜为五年。
1.0.4 本条阐明城市消防规划应遵循的方针、原则。
    我国消防工作长期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科学地体现了“防”和“消”的辩证关系。遵循这一方针,城市消防规划就是一个既考虑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又考虑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专项规划。城市消防规划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适度超前”的规划原则,则强调了在预防和抗御火灾以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对于生命、财富价值的尊重,贯彻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突出了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作用。
 1.0.5 本条阐明火灾风险评估是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基础。
    消防安全管理主要是火灾风险管理。分析城市或区域的火灾发生情况及发展趋势,对火灾风险作出科学评估,可以帮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认清城市的消防安全状况,根据城市火灾风险的高低、轻重缓急,按照消防安全的客观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定消防保护措施类型和数量,进而解决各种消防安全问题,提高消防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否则,消防安全决策可能会作出很多盲目的假设和决定。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对城市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城市各个区域不同的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安排、调整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优化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制定相应的管制和实施措施(包括消防措施、规划措施和其他措施)。
    评估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火灾风险类型、大小、特性和趋势)有不同的方法(定性、半定量和定量等方法)。由于问题的确定、数据的收集和信息的整合等都含有主观成分,完全客观地精确测量火灾风险的方法是不存在的。同时,火灾风险分析和评估技术的发展,需要经历一个不断科学化、合理化、精确化的过程。
    目前国内外以城市或区域为对象的火灾风险分析评估技术方法和工具还比较少。具备数据收集和信息整合技术条件及其他必要条件的城市,可采用系统化的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方法,如“城市火灾危险性评估技术”方法及软件。如不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及其他必要条件和经费,则可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火灾风险分区”的定性评估方法。
    “城市用地分类与火灾风险分区”定性评估方法,即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的用地分类,根据城市历年火灾发生情况、各类用地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和消防装备状况,对城市用地范围进行火灾风险分区,可定性划分为火灾高风险区(也称为重点消防地区)和火灾低风险区(也称为一般消防地区)。火灾高风险区是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重点管制和加强保障的地区,为使火灾风险分区和相应的规划措施更具有针对性,还可根据城市特点和各类用地不同的消防安全要求进一步分类。此方法是1995年以来全国各地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中进行城市火灾风险定性评估时普遍采用的一种实用方法。虽然这是一种比较粗略的定性评估方法,但能够实现一般城市的火灾风险定性评估,并能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内容有机衔接。
1.0.6 本条提出协调相关规划、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的要求。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这是城市消防规划不同于一般专项规划的一个特点。可以说,城市消防规划不仅是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消防安全方面的延伸和拓展。城市用地分类中,所有十大类用地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都与消防安全相关。其中,供水、通信、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对外交通、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既有其客观存在的消防安全需求,同时也包含着相关公共消防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因此,城市消防规划应与有关规划相互衔接、协调,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才能实现城市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
    在消防安全方面,城市消防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也是城市消防规划区别于一般专项规划的一个特点。如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城市给水系统提供的水量和水压,市政消火栓和配水管网规划等内容,均应符合城市消防规划和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1.0.7 本条明确应同时执行的有关标准。
    城市消防规划除执行《城乡规划法》、《消防法》、有关法规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目前需同时执行以下标准的规定:《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01、《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镇规划标准》GB 50188、《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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