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1 消防站


4.1.1 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4.1.2 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2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3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有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4.1.3 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 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²;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4 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兼顾现状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
4.1.4 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m²~5600m²;
    2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m²~3800m²;
    3 特勤消防站 5600m²~7200m²;
    4 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m²~7900m²。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4.1.5 陆上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路的临街地段;
    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4.1.6 有水上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河流、湖泊的消防艇靠泊岸线长度不应小于100m;
    2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路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二级普通消防站的用地面积相同;
    3 水上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30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队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30km。
4.1.7 水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站、大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位置。
    2 当水上消防站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或沿岸有危险品场所或设施时,水上消防站及其陆上基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3 水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应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
4.1.8 航空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100万人及以上的城市和确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宜独立设置航空消防站,并应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
    2 除消防直升机站场外,航空消防站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用地面积相同;
    3 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战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4 航空消防站飞行员、空勤人员训练基地宜结合城市现有资源设置。
4.1.9 消防直升机起降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避难场地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处设置消防直升机的固定或临时的地面起降点;
    2 消防直升机地面起降点场地应开阔、平整,场地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2m;场地的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栽种高大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线路。
4.1.10 地级及以上城市宜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
4.1.11 消防装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的火灾风险和灭火、应急救援的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2 水上消防站应配置趸船1艘,消防艇1~2艘、指挥艇1艘。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城市消防站的分类。
    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一致。
4.1.2 本条规定陆上消防站的设置要求。
    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一致。
4.1.3 本条提出陆上消防站的布局要求。
    我国“5min时间”的消防站布局原则是由“15min消防时间”得来的,这是多年来遵循的一般原则。火灾发展过程一般可分为初起、发展、猛烈、下降和熄灭五个阶段。一般的固体可燃物着火后,在15min内,火灾具有燃烧面积不大、火焰不高、辐射热不强、烟和气体流动缓慢、燃烧速度不快等特点,如房屋建筑火灾15min内尚属于初起阶段。如果消防队能在火灾发生的15min内开展灭火战斗,将有利于控制和扑灭火灾,否则,火势将猛烈燃烧,迅速蔓延,造成严重的损失。15min消防时间分配为:发现起火4min、报警和指挥中心处警2.5min、接到指令出动1min、行车到场4min、开始出水扑救3.5min。我国“5min时间”的原则即由接到指令出动1min和行车到场4min构成。参考国外资料,美国、英国的消防部门接到指令出动和行车到场时间大致也在5min左右,日本规定为4min,基本上与我国规定的“5min时间”的原则吻合。
    根据国内部分城市对消防车不同时段的实际行车速度测试,得出消防车平均时速为30km~35km,以行车4min到达辖区最远点、道路曲度系数取1.3~1.5计算,得出消防站辖区面积在3.56km²~6.28km²之间,约4km²~7km²,因此,规定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²。近年来,我国各地加强了城市道路建设,但车辆保有量和实际交通流量增长更为迅猛,以致在城市建成区的大部分区域内消防车行车时速不仅难以提高,反而有所下降。
    设在城市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辖区道路系统比较畅通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²。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4.1.4 本条规定陆上消防站的建设用地面积,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一致。
4.1.5 本条规定陆上消防站的选址条件。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这是长期以来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践和消防站建设中执行的选址规定。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目的是确保消防车能够迅速出警,同时也确保上述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安全。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目的是确保消防站自身的安全。
4.1.6本条规定水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要求。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以满足消防艇靠泊、维修、补给等功能的需要。河流、湖泊的消防艇靠泊岸线长度不应小于100m,是根据停靠常规的1~2艘消防艇和1艘指挥艇的需要确定的。
    根据重庆等几个城市内河水上消防站的实际值勤情况和有关测试结果,水上消防站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min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进行布局。如消防艇正常行船速度为40km/h~60km/h,则水上消防站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为20km~30km。在城市边缘地区、沿岸用地功能不复杂、港口码头较少、行驶船只较少的水域,水上消防站至辖区边缘的距离可适当增加。
4.1.7 本条规定水上消防站的选址条件。
    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或沿岸有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水上消防站及其陆上基地选址应考虑自身安全问题。
4.1.8 本条规定航空消防站的设置要求。
    航空消防站的功能宜多样化,并应综合考虑消防人员执勤备战、迅速出动、技能和体能训练、学习、生活等多方面的需要。
4.1.9 本条规定消防直升机起降点的设置要求。
    灾害事故状态下,为了便于消防直升机实施救援作业、提高效能,要求城市的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避难场地均应设置消防直升机临时或固定起降点,地面起降点场地及环境应符合相关要求。
4.1.11 本条规定消防装备的配置要求。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的火灾风险和灭火、应急救援对象所对应的消防安全要求,合理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水上消防站所配置的消防数量是确定其规模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上消防站服务职能也不断拓展,其抢险救援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通过对部分城市的调研,普遍认为水上消防站配置2艘消防艇能够符合需要。并建议,如辖区内设有5万吨以上危险化学品装卸泊位的货运码头和大型客运码头,应配置2艘大型消防艇或拖消两用艇;确有困难的,可配置2艘中型消防艇或拖消两用艇。对于5万吨以下危险化学品装卸泊位的货运码头,至少配置1艘中型或大型消防艇、拖消两用艇。其他的水上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大、中、小型消防艇或拖消两用艇。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