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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消防车通道


4.4.1 消防车通道包括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取水通道、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应符合消防车辆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宜设置成环状,减少尽端路。
4.4.2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通道之间的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
    2 环形消防车通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地;
    3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宜大于5m;
    4 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转弯半径应符合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举高消防车停靠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4.4.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及其他人工水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消防车距吸水水面高度不应超过6m。
 
条文说明
4.4.2 本条规定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除条文规定外,相关的道路工程设计中,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面的管沟、地下建(构)筑物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荷载。
    部分大型消防车的重量参数如表1所示:
表1 部分大型消防车的重量
表1 部分大型消防车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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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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