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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用于火灾蔓延快且适合用水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难以保护的场所。该系统是利用水雾喷头在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不仅可扑救固体、液体和电气火灾,还可为液化烃储罐等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设施或设备提供防护冷却。其广泛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近年来,水喷雾灭火系统在酿酒行业得到了推广应用。本次修订增加了酒厂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相关设计内容。
    另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涵盖了电力、石油化工等工业设施、设备,有别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此,本次修订补充了相关施工、验收的内容。
1.0.2 本规范属于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建设国家规范,其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工程建设中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等有关规范均对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作了明确规定,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应用提供了依据。本规范与上述国家标准配套并衔接,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由于在车、船等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装置及移动式水喷雾装置均执行其本行业规范或一些相关规定,而且这些水喷雾装置通常不属于一个完整的系统。因此,对于本规范是不适用的。
1.0.3 本条是在综合国外有关规范的内容和国内多年来开展水喷雾灭火系统试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订的。
    美国、日本和欧洲的规范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防护目的划分为:灭火、控制燃烧、暴露防护和预防火灾四类,其后三类的概念均可由防护冷却来表达。本规范综合国外和国内应用的具体情况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防护目的划分灭火和防护冷却。另外,美国和日本等国基本是以具体的保护对象来规定适用范围的,而本规范基本采用我国消防规范标准对火灾类型的划分方式规定了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我国从1982年开始,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应用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深入研究,不仅对各种固体火灾(如木材、纸张等)及液体火灾进行了各种灭火试验,取得了较好的灭火效果,而且对水喷雾的电绝缘性能进行了一系列试验。现主要对水喷雾电绝缘试验介绍如下。
    (1)试验1。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委托天津电力试验所对该所研制的水雾喷头进行了电绝缘性能试验。试验布置如图1所示。
 图1 电绝缘性能试验布置图
图1 电绝缘性能试验布置图
    试验条件:试验在高压雾室内进行,室温28℃~30℃,湿度85%,大气压0.1MPa,试验所用水的电导率为400μs/cm。
    试验布置:高压电极为2m×2m的镀锌钢板,水雾喷头、管路、水泵、水箱全部用10mm厚的环氧布板与地面绝缘。试验时高压电极上施加交流工频电压146kV,水雾喷头距离高压电极1m,在不同水压下向高压电极喷射水雾,此时通过微安表测得的电流数值如表1所示。
    试验结果:水雾喷头工作压力越高,水雾滴直径越小,泄漏电流也越小;在工作压力相同的条件下,流量规格小的水雾喷头的泄漏电流小,同时也说明研制的水雾喷头用于电气火灾的扑救是安全的。
表1 微安表测得的电流数值
 表1 微安表测得的电流数值
    (2)试验2。1991年4月,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大港电厂利用大港地区深井消防用水进行了水喷雾带电喷淋时的绝缘程度试验,试验情况如下:
    试验条件:试验在室外进行,东南风三级,环境温度18℃,试验用水属盐碱性水,电导率为1700µs/cm。
    试验布置:两个报废的110kV绝缘子直立相连,上部顶端放置高压电极,下部底座放置接地极,瓷瓶侧面放置直立方向接地极。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改变高压极与直立方向接地极的距离。两只喷头同时同向喷水,喷头距电极2.3m,喷雾直接喷向高压电极,喷头和绝缘瓷瓶夹角为45°及90°,喷头处水压为0.4MPa。喷头型号为ZSTWB-80-120。
    试验结果:试验结果见表2。试验时雾滴直径基本为0.2mm,供给强度为25L/(min•㎡),带电喷淋1min。
表2 试验数据
表2 试验数据
    上述两项试验表明,水喷雾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直接喷向带电的高压电极时,漏电电流十分微小,且不会产生闪络现象。因此,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电气火灾的扑救是安全的。
    近年来,我国有关单位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对饮料酒火灾进行了灭火试验研究,取得了较好效果,并将水喷雾灭火系统在国内部分酒厂进行了推广应用。因此,本次修订在适用范围内增加了饮料酒火灾。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不适用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不适宜用水扑救的物质,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镁,这些物质遇水后会发生剧烈分解反应。第二类为遇水燃烧物质,这类物质遇水能使水分解,夺取水中的氧与之化合,并放出热量和产生可燃气体造成燃烧或爆炸。这类物质主要有:金属钾、金属钠、碳化钙(电石)、碳化铝、碳化钠、碳化钾等。
    第二部分为使用水雾会造成爆炸或破坏的场所,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高温密闭的容器内或空间内,当水雾喷入时,由于水雾的急剧汽化使容器或空间内的压力急剧升高,容易造成破坏或爆炸。二是对于表面温度经常处于高温状态的可燃液体,当水雾喷射至其表面时会造成可燃液体的飞溅,致使火灾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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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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