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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清洗室、烘干室


4.7.1  清洗室、烘干室应留有设备进出的设备洞。
4.7.2  清洗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设置地漏。
4.7.3  烘干室应设置380V配电箱。
条文说明
4.7.1~4.7.3  对清洗室、烘干室的位置、通风、给排水设施和动力电源进行了规定。清洗室、烘干室其门的尺寸应便于设备进出,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配发给部分基层消防部队的洗衣机的尺寸为1.65m×0.85m×1.15m(2009年)和1.65m×0.85m×0.95m(2008年),烘干房的尺寸为5.46m×0.99m×1.97m(2006年),烘干机的尺寸为3.90m×0.98m×1.96m(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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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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