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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贮藏室、盥洗室


4.22.1  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并应保持干燥。
4.22.2  盥洗室、厕所应与消防员备勤室处于同一楼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医疗室、变配电室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及寒冷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地面、墙面等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8.6条、第4.18.7条和第4.18.8条的规定;
    5  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6  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7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消防站盥洗室应设有水加热设备。
4.22.3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90m×1.20m(宽度×深度);内开门的厕所隔间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90m×1.40m(宽度×深度)。
4.22.4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2.2  本条对盥洗室、厕所的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为保证消防站开放来客来访的需要,有必要设置女厕所。
4.22.4  本条对卫生设备间距进行了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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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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