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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灭火装置


6.1.1 外观质量
6.1.1.1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以下简称灭火装置)各构成部件应无明显加工缺陷或机械损伤,部件外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涂层、镀层应完整、均匀。
6.1.1.2 灭火装置铭牌应牢固地设置在明显部位,铭牌内容应符合9.1的规定。
6.1.2 灭火装置构成
6.1.2.1 直接式灭火装置应至少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探火管、单向阀和压力显示器构成。
6.1.2.2 间接式灭火装置应至少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探火管、单向阀、压力显示器、喷嘴及管路管件构成。
6.1.3 灭火剂
    灭火装置中充装的灭火剂除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及安全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
    a) 干粉灭火剂应符合GB 4066.1、GB 4066.2和GA 578的规定。
    b) 气体灭火剂应符合GB 4396、GB 18614,GB 25971或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6.1.4 基本参数
    灭火装置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装置基本参数
6.1.5 喷射时间
    按7.5规定的方法进行喷射时间试验,探火管应无破裂或损坏现象,喷射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a)直接式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六氟丙烷灭火装置喷射时间不应大于60 s;
    b) 间接式二氧化碳灭火装置喷射时间不应大于60 s,间接式七氟丙烷和六氟丙烷灭火装置喷射时间不应大于10 s,间接式干粉灭火装置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 s。
6.1.6 高温性能
    按7.7.2规定的方法进行高温试验,灭火装置及其连接件应能正常工作,探火管不应出现断裂和脱落现象。
6.1.7 抗振性能
    按7.10规定的方法进行振动试验,灭火装置任何部件不应产生松动、脱落和结构损坏,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六氟丙烷灭火剂的净重损失量不应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125% ;干粉灭火剂贮存容器内压力损失不应大于充装压力的1.5%。试验后自动启动容器阀,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6.1.8 温度循环泄漏要求
    按7.11规定的方法进行温度循环泄漏试验,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六氟丙烷灭火剂的净重损失量 不应大于灭火剂充装量的0.125%;干粉灭火剂贮存容器内压力损失不应大于充装压力的1.5%。试验 后自动启动灭火装置,不应出现任何故障。
6.1.9 灭火性能
6.1.9.1 全淹没灭火性能
6.1.9.1.1 B类火灭火性能
    按7.12.2.2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B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 s内灭火。
6.1.9.1.2 A类火灭火性能
    按7.12.2.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A类火灭火试验,灭火装置应在灭火剂喷射结束后30 s内灭火。 扑灭明火后,继续抑制10 min,开启空间通风,木垛不应复燃。
6.1.9.2 局部应用灭火性能
    按7.12.3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局部应用灭火试验,二氧化碳、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能在20 s内扑灭所有明火;七氟丙烷、六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能在10 s内扑灭所有明火。灭火装置喷射结束后,保护对象在1 min内未出现复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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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火管式灭火装置 XF116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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