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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 全淹没灭火试验


7.38.1 试验准备
7.38.1.1 试验空间:试验空间的体积不应小于100m³,其长、宽不小于4m,高度不小于3.5m。试验空间若设泄压口,应设在3/4空间高度以上或顶部。
7.38.1.2 灭火系统:灭火系统设计由生产单位提供。试验应在生产单位提供的最大管路条件下进行,即系统所使用的管路最长、弯头数最多、最大管径。试验前,应保证驱动气体瓶组(贮气瓶型干粉灭火系统)或系统(贮压型干粉灭火系统)在最低使用温度下放置16h。
7.38.1.3 喷嘴布置:试验用喷嘴数量及布置位置由生产单位设计确定。
7.38.1.4 测试方法:试验过程采用热电偶或其他可以监视到火源的方法观察灭火情况。
7.38.2 A类火全淹没灭火试验
7.38.2.1 木材采用云杉、冷杉或密度相当的松木,含水率9%~13%。木垛由四层构成,每层4根方木。方木横截面为50mm×50mm,长300mm±20mm。木垛层间呈直角交错放置,每层的方木之间间隔均匀摆成正方形,将方木及层间钉起来形成木垛。每个木垛由高度为150mm的支架支撑放置。
7.38.2.2 将三个木垛置于试验空间内灭火剂最难到达的位置。木垛底部使用113g报纸,在木垛和报纸上浇入400mL工业酒精,然后点燃木垛,预燃4min,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系统灭火。试验结果应符合6.2.8.1的规定。
7.38.3 B类火全淹没灭火试验
7.38.3.1 试验罐为钢质圆形,内径75mm至90mm,高度不小于100mm,壁厚不小于2mm。油盘为钢质正方形,面积0.25㎡±0.02㎡,高106mm,钢板厚6mm。
7.38.3.2 燃料为正庚烷,其馏分:
      a) 初馏点:+90℃;
      b) 50%:+93℃;
      c) 干点:+96.5℃;
      d) 密度(+15.6℃):700kg/m³±50kg/m³。
7.38.3.3 试验罐底部垫水,上部正庚烷高度为50mm,液面距试验罐口10mm~20mm。将四个试验罐置于试验空间四墙面对角位置,两上两下交错放置。下角试验罐置于地面上,距墙50mm。上角试验罐口距吊顶300mm,距墙50mm。油盘内加入12.5L正庚烷,油盘底部垫水,液面距油盘上沿50mm,将油盘置于试验空间内灭火剂最难到达的位置。
7.38.3.4 点燃试验罐及油盘,预燃30s,关闭试验空间所有开口,手动启动灭火系统灭火。记录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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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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