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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厨房


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
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条文说明
5.3.1 本次修编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再进行分类规定,而是规定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4㎡和3.5㎡。其依据是: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以上,所以本次修编对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未进行修改,仍明确其最小使用面积为4㎡。对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面积则规定为3.5㎡。
5.3.2 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应尽量做到。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才能保证住户正常炊事功能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规定,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0.207kW/m³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一个双眼灶的热负荷约为(8~9)kW,厨房体积小于39m³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207kW/m³。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9m³(约大于16㎡),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5.3.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最有效地发挥排气效能。
5.3.5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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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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