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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走廊和出入口


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5.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条文说明
6.5.1 外廊是指居民日常必经之主要通道,不包括单元之间的联系廊等辅助外廊。从调查来看,严寒和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风雪多,外廊型住宅都做成封闭外廊(有的外廊在墙上开窗户,也有的做成玻璃窗全封闭的挑廊);另夏热冬冷地区,因冬季很冷,风雨较多,设计标准也规定设封闭外廊。故本条规定在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由于沿外廊一侧通常布置厨房、卫生间,封闭外廊需要良好通风,还要考虑防火排烟,故规定封闭外廊要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
6.5.2 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要求设在下部的公共出入口采取安全措施。
6.5.3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自己的特色,形成千篇一律,以至于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上要有醒目的标识,包括建筑装饰、建筑小品、单元门牌编号等。按照防火规范的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定为高层住宅,其入口人流相对较大,同时信报箱等公共设施需要一定的布置空间,因此对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作出了设置入口门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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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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