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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0.8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表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3.0.1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了养老设施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置。需要强调的是,养老设施的服务配置应当在适应当前、预留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指导下,在满足服务功能和社会需求基础上,尽可能综合布设并充分利用社会公共设施。
3.0.2 根据我国民政部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 008,以及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养老设施可以根据配建和设施规模划分等级。国家和各地的民政部门在养老设施管理规定中将提供居养和护理的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分级,以便于配置人员和设施。因此,建设标准主要满足养老设施的规划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要。本规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分级设置的规定,并参考国内外养老机构的建设情况,根据养老设施建筑用房配置要求将养老设施中的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按其床位数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个等级,主要满足建筑设计的最低技术指标。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社区人口规模10000人~15000人、15000人~30000人、30000人~50000人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三个等级,按照2015年全国老龄化水平的预测值15.3%,并根据小型、中型和大型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面积分别按照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9㎡进行估算,则三类的面积规模分别为300㎡~800㎡、800㎡~1400㎡、1400㎡~2000㎡。同时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中对托老所的配建规模及要求,托老所不应小于1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多为社区层面的养老设施,且应与其他养老设施的等级划分相协调,因此本规范将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确定小型和中型两个等级,分别为小于或等于40人和41人~100人。
       根据以上原则分级,配合规划形成的养老设施网络能够基本覆盖城镇各级居民点,满足老年人使用的需求;其分级的方式也能够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取得良好的衔接,利于不同层次的设施配套。在实际运作中可以和现有的以民政系统管理为主的老年保障网络相融合,如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与市(地区)级要求基本相同,中型养老设施则相当于规模较大辐射范围较广的区级设施,而小型养老设施则与居住区级的街道和乡镇规模相一致,这样便于民政部门的规划管理。
3.0.3 本规范中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是社会养老机构设施。为适应我国“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发展模式,社区中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养老设施,如老年家政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老年学园(大学)等,可以从实际出发独立设置或合设于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活动中心(站)、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老年学园(大学)等社区配套的公共服务场所内,并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其建筑设计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选择,一方面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阳光、空气、绿化等自然条件要求较高,对气候、风向及周边生活环境敏感度较强等;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老年人出行方便和子女探望的需要,因此基地要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及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考虑到老年人特殊的体能与行为特征,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并独立设置,以便于紧急情况下的救助与疏散,以及减少外界的干扰。受用地等条件所限,社区内的小型养老设施可以与其他公共设施建筑合并设置,但需要具备独立的交通系统,便于安全疏散。
3.0.6 老年人由于长时间生活在室内,因此老年人用房的朝向和阳光就非常重要。本规范规定养老设施建筑主要用房的窗地比,以保证良好朝向和采光。
3.0.7 为了便于老年人日常使用与紧急情况下的抢救与疏散,养老设施的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用房时,需要以无障碍电梯作为垂直交通设施,且至少1台能兼作医用电梯,以便于急救时担架或医用床的进出。
3.0.8 为保证老年人的行走安全及方便,对养老设施建筑中的地面材料提出了设计要求,以防止老年人滑倒或因滑倒引起的碰伤、划伤、扭伤等。
3.0.9 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反应能力等不断衰退,强调色彩和标识设计非常必要。色彩柔和、温暖,易引起老年人注意与识别,既提高老年人的感受能力,也从心理上营造了一种温馨和安全感。标识的字和图案都要比一般场所的要大些,方便识别。
3.0.10 针对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的特点,专门提出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可按重点公建做好抗震与防火等安全设计。
3.0.11 老年人体能衰退的特征之一,表现在行走机能弱化或丧失,抬腿与迈步行为不便或需靠轮椅等扶助,因此,新建及改扩建养老设施的建筑和场地都需要进行无障碍设计,并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执行。本规范对养老设施相应用房设置提出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具体位置,以方便设计与提高养老设施建筑的安全性。
3.0.12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养老设施的老年人用房的地面,在过渡季节易出现地面湿滑的返潮现象,为防止老年人摔伤,特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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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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