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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医疗保健用房


5.3.1 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务室的位置应方便老年人就医和急救;
      2 除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外,小、中型养老设施建筑宜设观察床位;大型、特大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观察室;观察床位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1%~2%设置,并不应少于2床;
      3 临终关怀室宜靠近医务室且相对独立设置,其对外通道不应与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合用。
5.3.2 保健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健室、康复室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弹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

条文说明
5.3.1 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因此养老设施建筑均需要具有必要的医疗设施条件,并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别和规模等级进行设置。医疗用房中的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等,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的相关规定设计,并尽可能利用社会资源为老年人就医服务。其中医务室临近生活区,便于救护车的靠近和运送病人;临终关怀室靠近医疗用房独立设置,可以避免对其他老年人心理上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老年人遗体的运送相对私密隐蔽,因此其对外通道需要独立设置。
5.3.2 养老设施建筑的保健用房包括保健室、康复室和心理疏导室等。其中保健室和康复室是老年人进行日常保健和借助各类康复设施进行康复训练的房间,房间应地面平整、表面材料具有一定弹性,可以防止和减轻老年人摔倒所引起的损伤,房间的平面形式应考虑满足不同保健和康复设施的摆放和使用要求。规定心理疏导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00㎡,是为了满足沙盘测试的要求,以缓解老年人的紧张和焦虑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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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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