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4 公共活动用房


5.4.1 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东西向开窗时应采取有效的遮阳措施。
5.4.2 活动室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卧室产生干扰,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合老年人活动需求,并应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4.3 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应平整并设休息座椅,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并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5.4.4 严寒、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阳光厅。多雨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宜设置风雨廊。

条文说明
5.4.1 公共活动用房是老年人从事文化知识学习、休闲交往娱乐等活动的房间,需要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5.4.2 活动室通常要相对独立于生活用房设置,以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产生干扰。其平面及空间形式需充分考虑多功能使用的可能性,以适合老年人进行多种活动的需求。
5.4.3 多功能厅是为老年人提供集会、观演、学习等文化娱乐活动的较大空间场所,为了便于老年人集散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需要,多功能厅通常设置在建筑首层。室内地面平整且具有弹性,墙面和顶棚采用吸声材料,可以避免老年人跌倒摔伤和噪声的干扰。在多功能厅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和储藏间(仓库)等,便于老年人就近使用。
5.4.4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冬季时间较长,老年人无法进行室外活动,因此养老设施设置阳光厅,并保证其在冬季有充足的日照,以满足老年人日光浴的需要。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多雨多雪地区)降雨量较大,养老设施建筑设置风雨廊,以便于老年人进行室外活动。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