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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安全辅助措施


6.4.1 老年人经过及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安全扶手,并宜保持连续。安全扶手的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手直径宜为30mm~45mm,且在有水和蒸汽的潮湿环境时,截面尺寸应取下限值;
      2 扶手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0mm。
6.4.2 养老设施建筑室内公共通道的墙(柱)面阳角应采用切角或圆弧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撞踢脚。
6.4.3 养老设施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和门厅内,应设置连续的建筑导向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标识应易于辨别。且当有多个出入口时,应设置明显的号码或标识图案;
      2 楼梯间附近的明显位置处应布置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内应有楼层标识。
6.4.4 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所经过的路径内不应设置裸放的散热器、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应摆设造型锋利和易碎饰品,以及种植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盆栽;易与人体接触的热水明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3 养老设施建筑的自用卫生间、公用卫生间门宜安装便于施救的插销,卫生间门上宜留有观察窗口;
      4 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
      5 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6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
条文说明
6.4.1 老年人因身体衰退常常在经过公共走廊、过厅、浴室和卫生间等处需借助安全扶手等扶助技术措施通行,本条文中专门规定了养老设施建筑中安全扶手的适宜设计尺寸,其中最小有效长度是考虑不小于老年人两手同时握住扶手的尺寸。
6.4.2 老年人行为动作准确性降低,转角与墙面的处理,利于保证老年人通行时的安全以及避免轮椅等助行设备的磕碰。
6.4.3 养老设施建筑的导向标识系统是必要的安全措施,它对于记忆和识别能力逐渐衰退的老年人来说更加重要。出入口标识、楼层平面示意图、楼梯间楼层标识等连续、清晰,可导引老年人安全出行与疏散,有效地减少遇险时的慌乱。
6.4.4 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因日常疏忽导致老年人发生意外。
      1 老年人行动迟缓,反应较慢,沿老年人行走的路线,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以防烫伤、扎伤、擦伤等。
      2 防火门上设透明的防火玻璃,便于对老年人的行动观察与突发事件的救助。防火门的开关设有阻尼缓冲装置,以避免在门扇关闭时,容易夹碰轮椅或拐杖,造成伤害。
      3 本规定主要是便于对老年人发生意外时的救助。
      4 失智老年人行为自控能力差,在每个养护单元的出入口处设置视频监控、感应报警等安全措施,以防老年人走失及意外事故。
      5 养老设施建筑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上的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扶手,防止老年人攀爬失足,发生意外。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也是防止老年人意外失足,发生高空坠落事件。在医院及其他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中,经常有双层扶手的使用需要,这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开敞阳台和屋顶上人平台上的临空处是禁止的。
      6 为便于老年人在发生火灾时有序疏散及实施外部救援,在老年人居室设置了安全疏散指向图标。考虑到老年人视力减弱,在墙面凸出处、临空框架柱等特殊位置加以显著标识提示,增强辨识度和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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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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