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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标高


11.8.1 标高符号应以直角等腰三角形表示,按图11.8.1a所示形式用细实线绘制,如标注位置不够,也可按图11.8.1b所示形式绘制。标高符号的具体画法如图11.8.1c、d所示。

图11.8.1a  标高符号图11.8.1b  标高符号图11.8.1c  标高符号图11.8.1d  标高符号
图11.8.1  标高符号
1-取适当长度注写标高数字;h-根据需要取适当高度 

11.8.2 总平面图室外地坪标高符号,宜用涂黑的三角形表示,具体画法应符合图11.8.2所示。

图11.8.2  总平面图室外地坪标高符号
图11.8.2  总平面图室外地坪标高符号

11.8.3 标高符号的尖端应指至被注高度的位置。尖端宜向下,也可向上。标高数字应注写在标高符号的上侧或下侧(图11.8.3)。

图11.8.3  标高的指向
图11.8.3  标高的指向

11.8.4 标高数字应以米为单位,注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在总平面图中,可注写到小数字点以后第二位。
11.8.5 零点标高应注写成±0.000,正数标高不注“+ ”,负数标高应注“-”,例如3.000、-0.600。
11.8.6 在图样的同一位置需表示几个不同标高时,标高数字可按图11.8.6的形式注写。

图11.8.6  同一位置注写多个标高数字
图11.8.6  同一位置注写多个标高数字

条文说明
11.8.2 关于室外标高符号没有改动,仍按照原标准的写法。
11.8.3 当标高符号指向下时,标高数字注写在左侧或右侧横线的上方;当标高符号指向上时,标高数字注写在左侧或右侧横线的下方。
11.8.6 同时注写几个标高时,应按数值大小从上到下顺序书写。根据征求意见,括号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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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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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50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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