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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放射科用房


5.8.1 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 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5.8.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5.8.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5.8.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m×5.40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m×6.00m。
5.8.5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小于2.80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m。
5.8.6 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0.60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0.40m。
5.8.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8.1 放射科医疗设备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防护安全,所以规定应自成一区。放射诊断设备自重较大,放至底层有利于结构设计,也比较经济。放射科在功能上与急诊、门诊和住院关系很密切,应有便捷联系,以提高医疗工作效率。   
    医护工作人员通道与患者通道分开设置,相对独立,可以有效地避免交叉感染,方便设备的维修管理。
5.8.2 放射科功能用房分为三类,强调了按照功能分区设置,以合理有效地组织流程。  
    患者通道及候诊区:为患者检查、等候区域,包括登记、卫生间、候诊等用房。   
    医生通道及医辅区:为医生内部联系的通道及医疗管理教学等区域,包括示教室、机修、办公室、更衣、卫生间、库房等用房。   
    诊断医疗区:包括各种放射诊断设备机房、控制、计算机数据处理、诊室、暗室以及患者更衣、准备、领餐、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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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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