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2 电源


8.2.1 医疗场所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的要求进行设计。
8.2.2 医疗场所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便于电源从主电网自动切换到安全电源系统。
8.2.3 当医疗设备需要采用净化电源时,宜按科室集中设置。
8.2.4 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8.2.5 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隔离电器。
8.2.6 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1 医院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新的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进行设计。这种方式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710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医疗场所》GB 16895.24-2005(IEC-60364-710)中的相关标准制订。医疗场所分类体现了医疗环境对患者的影响。自动恢复供电时间,针对患者对环境的要求,也包含了对设备的要求。
8.2.3 部分医疗设备对电源的要求较高,为便于管理和节约成本,宜采用集中净化系统,且需满足工艺及设备要求。
8.2.4 放射科大型医疗设备瞬时压降大,由变电所单独供电,一方面保证线路的压降控制在一定范围,另一方面减少对其他设备的干扰。
8.2.6 大型医疗设备对电源压降均有具体要求,有的体现为电源压降指标,有的体现为电源内阻指标。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