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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消防控制室


6.3.1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能直接观察各座炮塔的位置,必要时应设置监视器等辅助观察设备;
    2 消防控制室应有良好的防火、防尘、防水等措施;
    3 系统控制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与维护。
6.3.2 远控炮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消防炮等系统组件进行单机操作与联动操作或自动操作,并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泵组的运行、停止、故障;
    2 电动阀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
    3 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动作;
    4 当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能立即向消防泵站等有关部门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响信号可手动解除,但灯光报警信号必须保留至人工确认后方可解除;
    5 具有无线控制功能时,显示无线控制器的工作状态;
    6 其他需要控制和显示的设备。
条文说明
6.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对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范围、建筑结构、耐火等级、设备位置等均已有明确规定。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上述的国家规范的要求,并能便于直接瞭望各门消防炮的运作情况,使之操作方便。
    1 若因地理位置、建筑物遮挡等客观原因,不便瞭望,可采用辅助瞭望设备,如望远镜,摄像系统,监视器等辅助手段,以便观察各门消防炮的动作。
    2 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炮系统扑救火灾时的控制中心和指挥中心,是整个系统能否正常运作的关键部位,因此应具有良好的自身保护措施,防火、防尘、防水是最基本的要求。
    3 控制室不宜过小,否则将影响值班人员的工作和设备维护,过大将造成浪费。本条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对室内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提出了要求,在布置时应合理布置系统设备,并留有必需的维修空间。
6.3.2 消防控制室可对系统的主要设备进行集中控制与联动控制,因此各种设备的操作信号均需反馈到消防控制室,并在消防控制室的控制盘上显示其动作信号, 以方便火灾时的统一指挥,使消防控制室真正起到防火管理、警卫管理、设备管理、信息管理和灭火控制中心和指挥中心的作用。这样既可方便平时检查设备的运行和系统联动的情况,又能确保发生火灾时在消防控制室内能远程控制操作或自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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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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