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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7.0.1 其他材料可包括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的材料。
7.0.2 其他材料施工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 材料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 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B2级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7.0.4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复合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主控项目
7.0.5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7.0.6 防火门的表面加装贴面材料或其他装修时,不得减小门框和门的规格尺寸,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所用贴面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0.7 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需要封堵时,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采用防火堵料封堵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时,应根据孔洞、缝隙及管道井和电缆竖井所在位置的墙板或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选用防火堵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8 用于其他部位的防火堵料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选用,其施工方式应与检验时的方式一致。防火堵料施工后必须严密填实孔洞、缝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9 采用阻火圈的部位,不得对阻火圈进行包裹,阻火圈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7.0.10 电气设备及灯具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有配电箱及电控设备的房间内使用了低于B1级的材料进行装修时,配电箱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应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3 动力、照明、电热器等电气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时,应采用瓷管或防火封堵密封件分隔,并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4 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装修材料内的配件,如插座、开关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A级材料隔绝;
    5 灯具直接安装在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上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
    6 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含B1级)的材料。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条文说明
7.0.1 规定了本章的适用范围。
7.0.2 本条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建筑内部装修子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验收的内容。
7.0.5 首先应检查设计中各部位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后通过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确认各部位材料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对于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材料,再检查是否有现场阻燃处理施工记录及抽样检验报告。
7.0.6 一般情况下,防火门是不允许改装的。如装修需要,不得不对防火门的外观进行贴面处理时,加装贴面后,不得降低防火门的耐火性能。
7.0.7 本条规定封堵部位防火堵料的耐火极限应达到被封堵部位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采用的各种防火堵料经封堵施工后,必须牢固填实孔洞、缝隙及管道井,不得留有间隙,以确保封堵质量。
7.0.9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阻火圈的阻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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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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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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