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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5.0.1 勘察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搜集的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以及勘探、测试资料,均应检查、整理、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才能利用。
5.0.2 勘察报告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对当地城市建设、勘察和地质环境研究有重要意义的勘探点的点位和标高,应分别按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测定和记载。
5.0.3 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工程地质区(段)及层位分别统计,当同层土的指标差别很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进行统计。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均可提供平均值、标准差及变异系数。
5.0.4 勘察报告编制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个部分,报告正文宜按本规范附录E.1,工程地质图系宜按附录E.2选定,或予以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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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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