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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辅助用房和设施


6.3.1 体育馆的辅助用房和设施应包括:观众用房、贵宾用房、运动员用房、竞赛组织工作用房、新闻工作用房、广播电视技术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其他技术用房及体育器材库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第4.4节的有关规定。
6.3.2 当进行正式比赛时,辅助用房同时还应满足竞赛规则和有关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提出的各项要求。在运动员用房、竞赛组织工作用房、新闻工作用房、计时记分用房、其他技术用房等用房的设计中,应具有一定通用性和灵活性,便于根据不同要求进行调整。
6.3.3 观众休息厅应满足使用、方便管理,其面积分配应与看台观众席的分区分布情况相一致。当体育馆多功能使用时,在观众使用部分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特点,增加服务用房相关内容。
6.3.4 在比赛场地的运动员入口处宜设供赛前点名、成绩登记的检录处,面积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确定。 

条文说明
6.3.1 体育馆的辅助用房和设施首先应满足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的原则规定。
6.3.2 当体育馆承担正式比赛时,由于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不同需求,对相关用房都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但体育馆如果完全满足这些不同项目的不同要求又比较困难,甚至会造成较大的平时闲置和浪费,所以在国内、外的建设实践中,除必要的基本设施外,常在一些用房中留有较大的通用性和灵活性,有的利用可变化的隔断加以调整甚至可利用临时设施。
6.3.3 随着体育的产业化和社会化,体育馆多功能使用时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在这个前提下,为了满足不同对象更多的娱乐休闲需求,在体育馆内增加服务、餐饮、商业、娱乐、甚至旅馆等内容的实例也越来越多,因此也给体育馆的设计带来了新的要求。
6.3.4 本条提出点名、检录处设置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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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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