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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经济评价要求


3.3.1 经济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工作的法规政策,应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为指导。配电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主要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3.3.2 为保证配电网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经济评价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效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
      2 效益和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3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3.3.3 财务评价指标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资产负债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财务评价以定量分析、动态分析为主。动态分析方法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法、财务净现值法、年费用法、动态投资回收期法等。
3.3.4 财务评价应遵循“有无对比”原则,即通过有规划和无规划两种情况下效益和费用的比较,求得增量的效益和费用数据,并计算效益指标,通过增量分析论证规划的盈利能力。
      1 对无规划情况下基础数据的采集,应预测在计算期内由于设备老化、退役、技术进步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存量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指标的变化。
      2 对有规划情况下增量的主要财务指标首先应满足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基准指标要求,其次应不低于无规划情况下存量的主要财务指标。
3.3.5 经济评价中,根据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内容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可进行电价测算分析和规划方案的敏感性分析。电价测算分析宜执行“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敏感性分析宜包含投资、负荷增长、电量增长、电价等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


条文说明
    本节提出配电网经济评价的依据、原则、内容和基本方法,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关于经济评价的内容,同时将配电网规划视为大的项目考虑。
    由于列入规划内容的配电网项目具有明显的投资收益和社会价值,通过对配网规划进行经济性评价,能够引导配网规划编制主体优化配电网项目,使电网建设发挥更大的效益。所以在宏观评价配电网建设项目时,应考虑配电网投资的经济性。
    经济评价报告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负责,应根据配电网规划的规模、深度和委托方要求进行。近期配电网规划应进行经济评价,中长期配电网规划经济评价可以简化。
3.3.2 为保证配电网规划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经济评价应遵守:
      1 效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防止重复和扩大计算范围;
      2 可比原则,使效益和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3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3.3 财务评价指标,应依据下列有关政策、文件、评价指标、参数进行分析、评价:
      1 国家、各省政府、地方政府及物价部门有关财税、信贷、经济评价政策、文件等;
      2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3 电网公司财务(报告)指标;
      4 地区、行业经济评价基准参数;
      5 其他相关依据。
3.3.4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地区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项目范围内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规划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有规划”即在规划年限内,实施规划后的情况;“无规划”即在规划年限内不实施规划的情况。财务评价范围为规划期内规划项目的增量,即规划期内新增加的投资、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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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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