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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建筑节能


11.2.1 变配电站宜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不宜采用黏土实心砖。建筑物外墙宜保温和隔热;设备间应能自然通风、自然采光。
11.2.2 变配电站内设置采暖、空调设备的房间宜采用节能措施。


条文说明
11.2.1、11.2.2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建(构)筑物采取合适的节能措施是必要的。这两条参照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编写。目前,国家尚未颁布工业建筑的节能标准,配电网中建(构)筑物的节能措施除本规定外,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采取适宜的节能方案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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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GB5061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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