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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设用地比例


5.3.1 镇区规划中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以及绿地中的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建设用地比例

5.3.2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区,其公共绿地所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所占比例的上限。

条文说明
5.3.1  建设用地比例是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的辅助指标,是反映规划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数量的比例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因此,在编制规划时,要调整各类建设用地的比例,使其用地达到合理。表5.3.1中确定的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是总结多年来进行镇区规划建设的一些实例,并参照各地制订的用地比例标准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对镇用地资料的分析表明,上述四类用地所占的比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规定的幅度基本上可以达到用地结构的合理,而其他类的用地比例,由于不同类型的镇区的生产设施、对外交通等用地的情况相差极为悬殊,其建设条件差异又较大,可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加以确定,本标准不作规定。
    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的镇区,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表5.3.1规定了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四类用地总和在建设用地中的适宜比例。需要说明,规划四类用地的比例要结合实际加以确定,不能同时都取上限或下限。
5.3.2  本条是对某些具有特殊建设要求的镇区,在选用表5.3.1中的建设用地比例时,作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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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标准 GB501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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