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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噪声与振动的防治


16.2.1 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的规定。

16.2.2 锅炉房内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16.2.3 锅炉房的风机、多级水泵、燃油、燃气燃烧器和煤的破碎、制粉、筛选装置等设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并应采取降噪和减振措施。
16.2.4 锅炉房的球磨机宜布置在隔声室内,隔声室应按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
16.2.5 锅炉鼓风机的吸风口、各设备隔声室和隔声罩的进风口宜设置消声器。
16.2.6 额定出口压力为1.27~3.82MPa(表压)的蒸汽锅炉本体和减温减压装置的放汽管上,宜设置消声器。
16.2.7 非独立锅炉房及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附近的锅炉房,其风机、多级水泵等设备与其基础之间应设置隔振器,设备与管道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连接,管道支承宜采用弹性支吊架。
16.2.8 非独立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应小于35dB(A)。
条文说明
16.2.1 本条是原规范第6.3.1条的修订条文。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规定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
表1    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dB(A)】
    注: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0类标准50dB执行。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改类标准。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决于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本条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了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规定的锅炉房所处的工作单位界外1m处的厂界噪声标准,见表2。该标准适用于工厂及其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表2    厂界噪声标准限值【dB(A)】
    注:I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发出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6.2.2 本条是原规范第6.3.2条的修订条文。
    在锅炉房设计时,为了防止工作场所的噪声对人员的损伤,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应遵照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的噪声采取综合预防,治理措施,使设计符合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5.2.3.5条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所,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属工作场所,应按此条规定执行。锅炉房的噪声由风机、水泵、电机等噪声源组成,要合理布置
    这些设备,并对噪声源采取一定的隔声,消声和隔振措施,锅炉房噪声就能得以有效地控制。从实际情况看,多数锅炉房能达到标准的规定,为此,条文中仍规定锅炉房操作层和水处理间操作地点的噪声不应大于85dB(A)。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5.2.3. 6条规定: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制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升级的卫生限值【dB(A)】
 
    锅炉房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室内环境与表3中的计算机室,精密度加工室相似,也与原条文所依据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第2.0.1条规定中的高噪声乍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相似,所以条文仍规定锅炉房仪表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16.2.3 本条是原规范第6.3.3条和第6.3.4条合并后的修订条文。
    对于生产较强烈噪声的设备,采用一定措施以降低噪声,这对于改善锅炉房的工作环境,保证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有着重大的意义。国内锅炉房常用的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有:将噪声量大的设备布置在单独房间内或用转墙间隔的同一房间内;采用专门制作的设缶隔声罩。隔声室和隔声罩均有较好的隔声效果,在锅炉房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隔声罩可向生产厂订购或自行制作,隔声罩应便于设备的操作维修和通风散热。
    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中也包括采取设备的减振,可减少固体声传播,同样可以降低噪声,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16. 2.4 本条是原规范第6.3.5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房的钢球磨煤机是一种噪声大、体积大、工作温度高、粉尘多的设备,严重影响周围工作环境,为此,宜将磨煤机房建为隔声室。
    由于球磨机隔声室内气温高、粉尘浓度大,应按照防爆要求设置通风设施,以便散热,并在隔声室的进排气口上装置消声器,以保证隔声室的隔声效果。
16.2.5 本条是原规范第6.3.6条的修订条文。
    为降低不设在隔声室或隔声罩内的鼓风机吸风口的气流噪声,应在其吸风口装设消声器。同时,在各设备的隔声室或隔声罩的通风口上,应设置消声器,以防止噪声自通风口处向外传出。
    消声器的额定风量应等于或稍大于风机的实际风量。通过消声器的气流速度应小于等于设计速度,以防止产生较高的再生噪声。消声器的消声量以20dB(A)为宜。消声器的实际阻力应小于等于设备的允许阻力。
16.2.6 本条是原规范第6. 3.7条的修订条文。
    锅炉排汽噪声与排汽压力有关。压力越高,排汽时产生的噪声越大,影响的范围也越大。实测表明,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82MPa(表压)时,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8m处噪声级高达130dB(A);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1.27MPa(表压)时,未设排汽消声器,在距排汽口10m处噪声级也高达121dB(A)。为减少对周围环境噪声的影响,将排汽消声器设置的压力等级扩大到1.27~3.82MPa(表压)是必要的,考虑到蒸汽锅炉的启动排汽发生概率较高,且启动排汽时间也较长,将条文改为启动排汽管应设置消声器是适宜的。而安全阀排汽只是偶发事故,概率较低,且—旦发生也会很快采取措施,故条文仍维持原有的安全阀排汽管宜设置消声器。
16.2.7 本条是原规范第6.3。8条的修订条文。
    原条文仅要求邻近宾馆、医院和精密仪器车间等处的锅炉房内宜设置设备隔振器、管道连接采用柔性接头和管道支承采用弹性支吊架。随着隔振器、柔性接头和弹性支吊架的应用日益普及,周围环境对降低锅炉房噪声的要求提高,扩大设备隔振器、管道柔性接头和弹性支吊架的使用范围是适宜的。
16.2.8 本条是新增的条文。
    非独立锅炉房,其周围环境对噪声特别敏感。锅炉房内操作地点的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如果锅炉房的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量不小于35dB(A),锅炉房外界噪声可控制在50dB(A)以内,可使锅炉房所处的楼宇夜间噪声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中规定的2类标准。如要达到。类或1类标准,还需详细计算锅炉房内部的噪声声级和隔声量。
    对墙、楼板、隔声门窗的隔声效果,墙和楼板比较容易达到本条所提出的隔声量要求,而隔声门窗略有困难,故楼内设置的锅炉房设计时应减少门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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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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