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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图界


2.3.1 图界应是城市规划图的幅面内应涵盖的用地范围。所有城市规划的现状图和规划图,都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城市规划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2.3.2 当用一幅图完整地标出全部规划图图界内的内容有困难时,可将突至图边外部的内容标明连接符号后,把连接符号以外的内容移至图边以内的适当位置上。移入图边以内部分的内容、方位、比例应与原图保持一致,并不得压占规划或现状的主要内容。
2.3.3 必要时,可绘制一张缩小比例的规划用地关系图,然后再将规划用地的自然分片、行政分片或规划分片按各自相对完整的要求,分别绘制在放大的分片图内。
2.3.4 城市总体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可做到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2.3.5 城市分区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的图界,应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

条文说明
2.3.1 本《标准》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图的图界应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1.包含城市规划的全部用地范围;2.周邻直接关联的用地范围;3.城市规划内容涉及的全部用地范围。
2.3.2、2.3.3 由于城市用地形状的不规则性,本《标准》根据国内外部分规划设计单位的习惯用法,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图纸上标出全部规划内容的两种方法。
2.3.4、2.3.5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图界要涵盖城市规划区的全部范围。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要考虑与规划用地范围以外关联用地的关系。本《标准》规定,其图界至少包括规划用地及其以外50m以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如果规划用地的边界的道路、河道比较宽,其图界还可以再大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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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7-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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