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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环境保护


12.2.1 施工现场应制定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应选择清洁环保的作业方式,减少对周边地区的环境影响。
12.2.2 施工现场拌制砂浆及混凝土时,搅拌机应有防风、隔声的封闭围护设施,并宜安装除尘装置,其噪声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2.3 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应存放在防潮且不易扬尘的专用库房。露天堆放的砂、石、水泥、粉状外加剂、石灰等材料,应进行覆盖。石灰膏应存放在专用储存池。
12.2.4 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地面宜进行硬化,并应经常洒水清扫,场地应清洁。
12.2.5 运输车辆应无遗洒,驶出工地前宜清洗车轮。
12.2.6 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回收处理。砂浆搅拌及清洗机械所产生的污水,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排放。
12.2.7 高处作业时不得扬洒物料、垃圾、粉尘以及废水。
12.2.8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作业区域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处理。
12.2.9 不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并应清运至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可循环使用的建筑垃圾,应回收再利用。
12.2.10 机械、车辆检修和更换油品时,应防止油品洒漏在地面或渗入土壤。废油应回收,不得将废油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12.2.11 切割作业区域的机械应进行封闭围护,减少扬尘和噪声排放。
12.2.12 施工期间应制定减少扰民的措施。

条文说明
12.2.4 对施工现场道路、材料堆场地面进行硬化,以减少土层外露所导致的晴天扬尘和雨天泥浆污染。
12.2.5 车辆运行产生的扬尘、泥浆污染等,占人为污染的比重较高,应严格控制。
12.2.6 回收遗漏砂浆,含水泥浆的污水沉淀后排放,以避免水泥凝结淤塞、污染排水管网等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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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92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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