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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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满水试验

9.2.1 满水试验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定洁净、充足的水源;注水和放水系统设施及安全措施准备完毕;
    2 有盖池体顶部的通气孔、人孔盖已安装完毕,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照明等标志已配备齐全;
    3 安装水位观测标尺,标定水位测针;
    4 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应选用不透水材料制成,试验时固定在水池中;
    5 对池体有观测沉降要求时,应选定观测点,并测量记录池体各观测点初始高程。
9.2.2 池内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池内注水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设计水深的1/3;对大、中型池体,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抗渗质量,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
    2 注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相邻两次注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24h;
    3 每次注水应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注水过程中和注水以后,应对池体作外观和沉降量检测;发现渗水量或沉降量过大时,应停止注水,待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注水;
    4 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9.2.3 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水位标尺测针观测、记录注水时的水位值;
    2 注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针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确度应达1/10mm;
    3 注水至设计水深24h后,开始测读水位测针的初读数;
    4 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末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24h;
    5 测定时间必须连续。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时,须连续测定两次以上;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时,可继续延长观测;延长观测的时间应在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9.2.4 蒸发量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体有盖时蒸发量忽略不计;
    2 池体无盖时,必须进行蒸发量测定;
    3 每次测定水池中水位时,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
9.2.5 渗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池渗水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q——渗水量[L/(m2·d)];
    A1——水池的水面面积(m2);
    A2——水池的浸湿总面积(m2);
    E1——水池中水位测针的初读数(mm);
    E2——测读E1后24h水池中水位测针的末读数(mm);
    e1——测读E1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
    e2——测读E2时水箱中水位测针的读数(mm)。
9.2.6 满水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渗水量计算应按池壁(不含内隔墙)和池底的浸湿面积计算;
    2 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2L/(m2·d);砌体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3L/(m2·d)。
条文说明
9.2.1 本条第5款规定满水试验时,如对池体有沉降观测要求时应设置观测点。
9.2.3 本条第5款规定了渗水量测定符合标准要求时必须测量两次以上,以验证准确性;观测的渗水量超过允许标准要求时,应继续观测;如其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应继续延长观测时间至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9.2.4 蒸发量的检测具体要求:①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可采用直径为500mm,高300mm的敞口钢板水箱,并设有测定水位的测针。水箱应经检验,不得渗漏;②水箱应固定在水池中,水箱中充水深度可在200mm左右;③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④现场测定蒸发量时,其设备型号、形式、材质等都将对蒸发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当采用其他方法测定蒸发量时,须经严格试验后确定。
9.2.5 采用式(9.2.5)计算水池渗水量,连续观测时,前次的E2、e2即为下次的E1及e1;按式(9.2.5)计算的结果,渗水量如超过本规范第9.2.6条第2款的规定标准,应检查出原因所在,处理后重新进行测定。雨天时,不应进行满水试验渗水量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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