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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 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 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 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 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 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
1.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2 本条是原规范条文的修改,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诸如会展区、金融区、高新科技开发区、大学城等兴建,形成以展馆、办公楼、教学楼等为主体,以为其配套的服务行业建筑为辅的公建区。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属于建筑给排水设计范畴,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亦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要求,为此,在规范局部修订之际,将公建小区给排水设计主要内容列入本规范。另雨水利用已有国家标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GB 50400,本规范不重复其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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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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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备110105014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