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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居民用燃具


8.2.1 居民住宅应使用低压燃具,其燃气压力应小于0.01MPa。
8.2.2 居民住宅用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8.2.3 燃具、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8.2.4 安装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2.5 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其烟道的结构与状况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8.2.1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4.1条制定。目前国内的居民生活用燃具,如燃气灶、热水器、采暖器等都使用5kPa以下的低压燃气,主要是为了安全,即使中压进户(中压燃气进入厨房)也是通过调压器降至低压后再进入计量装置和燃具的。
8.2.2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4.4条和第10.4.5条编写。“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主要是考虑燃具燃烧需要氧气,而通风条件差燃烧产生的烟气不能及时排至室外,使环境缺氧就会加剧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会对燃具的使用者构成致命伤害。不应安装在卧室内和应安装在非居住房间是防止漏气或缺氧对人身的伤害。
8.2.3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4.4条第4款制定。燃气灶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10cm;当墙面为可燃或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燃气灶的灶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得小于20cm,当达不到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主要是防止火灾的发生。
8.2.4 本条主要是考虑直排式燃具是将燃烧的废气直接排在屋内,如果不能及时排至室外,室内缺氧使燃烧恶化和废气中的有害气体剧增对人体有致命的伤害等因素制定。机械排烟设施包括住宅厨房中的抽油烟机。
8.2.5 使用烟道排气的燃具,如果烟道排烟不畅同样会造成室内缺氧使燃烧恶化和废气中的有害气体剧增对人体有致命的伤害。所以烟道的结构与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7节的有关规定。燃具安装前应确认烟道状况,经验证状况良好,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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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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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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