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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照明


7.0.1 农村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7.0.1的规定。当房间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7.0.1规定的照度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7.0.1 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
表7.0.1 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

7.0.2 农村居住建筑应选用节能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及其电器附件。
7.0.3 农村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部位宜采用双控或多控开关。
7.0.4 农村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生活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取应根据家庭生活用电负荷确定。
7.0.5 农村居住建筑采用三相供电时,配电系统三相负荷宜平衡。
7.0.6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根据供配电系统的要求设置。
7.0.7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7.0.8 无电网供电地区的农村居住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能源。

条文说明
7.0.1 照明功率密度的规定就是要求在照明设计中,满足作业面照明标准值的同时,通过选择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与照明电器,使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不超过限值,以达到节能目的。本条中照明功率密度值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农村居住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是按每户来计算的。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规定我国建筑室内照度标准值分级为: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根据农村居住建筑的实际使用情况,当使用者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或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当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相应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7.0.2 为了在保障照明条件的前提下,降低照明耗电量,达到节能目的,在照明光源选择上应避免使用光效低的白炽灯。细管径荧光灯(T5型等)、紧凑型荧光灯、LED光源等具有光效高、光色好、寿命较长等优点,是目前比较适合农村居住建筑室内照明的高效光源。
    灯具的效率会直接影响照明质量和能耗。在满足眩光限制要求下,照明设计中宜多注意选择直接型灯具。室内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同时应选用利用系数高的灯具。
7.0.3 当采用普通开关时,农村居住建筑公共部位的灯常因开关不便而变成“长明灯”,造成电能浪费和光源损坏。采用双控或多控开关方便人工开闭,以达到节能目的。
7.0.4 为了能够使农村居民了解自身用电情况,规范用电行为,达到行为节能目的,每户应安装电能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选取应根据家庭电器数量及用电功率大致估算后,选用与之匹配的电能计量装置。
7.0.5 使三相负荷保持平衡,可减少电能损耗。
7.0.6 农村居住建筑应根据电网对功率因数的要求,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一般在低压母线上设置集中电容补偿装置;对功率因数低,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或用电设备组,且离变电所较远时,应采取就地无功功率补偿方式。同时,为提高供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应优先选用功率因数高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
7.0.7 农村居住建筑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营造室内适宜的光环境,充足的天然采光有利于居住者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同时也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本条指明房间的天然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7.0.8 农村地区相比城市具有太阳能、风能利用的优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风力发电能有效地减少矿物质能源的消耗,符合节能原则。但这些能源系统中都含有蓄能装置,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当蓄能装置寿命终结后,其处理方式会对自然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条文倡导在无电网供电的农村地区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照明能源,旨在节能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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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5082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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