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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基坑回填


4.6.1 基坑回填应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需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墙体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回填高度应与设计商定。
4.6.2 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4.6.3 回填前应清除基坑内的杂物、建筑垃圾,并将积水排除干净。
4.6.4 每层回填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层厚差不得超出100mm。
4.6.5 应均匀回填、分层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4.7.7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4.6.6 钢、木板桩支撑的基坑回填,支撑的拆除应自下而上逐层进行。基坑填土压实高度达到支撑或土锚杆的高度时,方可拆除该层支撑。拆除后的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宜用砂填实。
4.6.7 雨期应经常检验回填土的含水量,随填、随压,防止松土淋雨;填土时基坑四周被破坏的土堤及排水沟应及时修复;雨天不宜填土。
4.6.8 冬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应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但冻土的块径不得大于150mm。
4.6.9 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和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为止。
4.6.10 基坑回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条文说明
4.6.4 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足要求。
4.6.5 压实度,有的规范称为“压实系数”;本规范中的压实度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6 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9 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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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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