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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屋面出入口


Ⅰ 主控项目
8.8.1 屋面出入口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 8.2 屋面出入口处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观察或淋水试验。
Ⅱ 一般项目
8.8.3 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压顶圈下,附加层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8.4 屋面水平出入口防水层收头应压在混凝土踏步下,附加层铺设和护墙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8.5 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应小于250mm。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条文说明
8.8.1 屋面出入口有垂直出入口和水平出入口两种,构造上有很大的区别,防水处理做法也多有不同,设计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屋面出入口的防水构造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其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附加层及防水层收头处理等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8.2 屋面出入口周边构造层次多、人员踩踏频繁,防水设计和施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无渗漏和积水现象。屋面防水层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雨后观察或淋水试验。
8.8.3 屋面垂直出入口的泛水部位应设附加层,以增加泛水部位防水层的耐久性。防水层的收头应压在压顶圈下,以保证收头的可靠性。
8.8.4 屋面水平出入口的收头应压在最上一步的混凝土踏步板下,以保证收头的可靠性。泛水部位应增设附加层,泛水立面部分的防水层用护墙保护,以免人员进出踢破防水层。
8.8.5 屋面出入口应有足够的泛水高度,以保证屋面的雨水不会流入室内或变形缝中。泛水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得小于2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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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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