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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绿化设计要求与标准


10.4.1 城市快速路的平面线形和纵断线形应与沿线地形协调。当采用路堑或高架路断面时,宜采取垂直绿化措施增加绿化面积。
10.4.2 当城市快速路在互通立交范围内时,应结合地形特点作多方案比选,在保证交通功能前提下,力争造型优美,重视绿化小品与照明设计,使其成为城市新景区,必要时应有园林建筑师协作进行。
10.4.3 城市快速路的绿化设计应结合沿线的建筑外观、环境、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色彩变化不宜过多。绿化布置中树木宜与花卉草皮相结合。
10.4.4 快速路的绿化率宜为25%~30%。
10.4.5 快速路中央分隔带与两侧带上的树枝不得侵入道路的限界。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范围内宜种植矮树,保证行车视距。弯道外侧可适当加密种植。城市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
10.4.6 植树的分隔带宽度应大于或等于1.5m。较宽的分隔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应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的地段上可种植灌木。
10.4.7 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保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林地带外缘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或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树胸径20倍的范围内,为保护范围。
    2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管线,不得种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3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放危害古树名木的有害液体、气体的设施。
10.4.8 应根据互通立交的形式进行绿化景观设计;对环形匝道范围内,在地形、用地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自然坡面,并宜采用有观赏价值的花卉,灌木及常绿树,增加立交的环境效果。
10.4.9 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株距宜为4~10m。绿化带净宽度应符合表10.4.9的规定。树池宜采用方形,海边净宽应大干或等于1.5m;当采用矩形树池时,其净宽不得小于1.2m,净长不得小于1.8m。

表10.4.9   绿化带净宽度

10.4.10  快速路上种植的树冠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10.4.10的规定。

表10.4.10  架空电力线与树冠的最小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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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道路设计规程 CJJ12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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