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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排水体制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 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条文说明
2.2.1 指出排水体制的基本分类。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可根据规划城市的实际情况选择排水体制。 分流制排水系统:当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融雪水及其它废水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水管渠来收集和输送时,称为分流制排水系统。其中收集和输送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或生产污水)的系统称为污水排水系统;收集和输送雨水、融雪水、生产废水和其它废水的称雨水排水系统;只排除工业废水的称工业废水排水系统。
2.2.2 提出排水体制选择的依据。排水体制在城市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经济条件下,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经济条件好的城市,可采用分流制,经济条件差而自身条件好的可采用部分分流制、部分合流制,待有条件时再建完全分流制。
2.2.3 提出了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在有条件的城市可布设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合理性,以适应城市发展的更高要求。
2.2.4 提出了合流制排水系统的适用条件。同时也提出了在旧城改造中宜将原合流制直泄式排水系统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在基建投资、维护管理等方面可显示出其优越性,但其最大的缺点是增大了污水处理厂规模和污水处理的难度。因此,只有在具备了以下条件的地区和城市方可采用合流制排水系统。
1.雨水稀少的地区。
2.排水区域内有一处或多处水量充沛的水体,环境容量大,一定量的混合污水溢入水体后,对水体污染危害程度在允许范围内。
3.街道狭窄,两侧建设比较完善,地下管线多,且施工复杂,没有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
4.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水体环境要求很高,雨、污水均需处理。
在旧城改造中,宜将原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为分流制。但是,由于将原直泄式合流制改为分流制,并非容易,改建投资大,影响面广,往往短期内很难实现。而将原合流制排水系统保留,沿河修建截流干管和溢流井,将污水和部分雨水送往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受纳水体。这样改造,其投资小,而且较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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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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