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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城市合流水量


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

Qz=Qs+Qg+Qcy (3.3.2)
式中 Q——总流量(L/s);
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
Qg——业废水量(L/s);
Qcy——初期雨水量(L/s)。

条文说明
3.3.1 本条内容与《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1997年局部修订)第二章第三节合流水量内容相似。其条文说明也可参照GBJ 14—87(1997年局部修订)的本节说明。
3.3.2 提出了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污水管道总流量的估算方法。 初期雨水量主要指“雨水流量过程线”中从降雨开始至最大雨水流量形成之前涨水曲线中水量较小的一段时间的雨水量。估算此雨水流量的时段、重现期应根据规划城市的降雨特征、雨型并结合城市规划污水处理厂的承受能力和城市水体环境保护要求综合分析确定。初期雨水流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形成初期雨水时段内的平均降雨强度和汇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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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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