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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城市污水处理厂


7.3.1 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 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 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5 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7.3.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按照表7.3.2的规定确定。

表7.3.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m2·d/m3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 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力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一),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二),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
4.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7.3.3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7.3.1 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选择的依据和应考虑的因素。 污水处理厂位置应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结合规范条文提出的五项因素,按城市的实际情况综合选择确定。规范条文中提出的五项因素,不一定都能满足,在厂址选择中要抓住主要矛盾。当风向要求与河流下游条件有矛盾时,应先满足河流下游条件,再采取加强厂区卫生管理和适当加大卫生防护距离等措施来解决因风向造成污染的问题。 城市污水处理厂与规划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影响因素很多,除与污水处理厂在河流上、下游和城市夏季主导风向有关外,还与污水处理采用的工艺、厂址是规划新址还是在建成区插建以及污染程度都有关系,总之关系复杂,很难量化,因此在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出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市排水)及中 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用)试用教材《城市给水排水》(第二版)中均规定“厂址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约300米以上距离”。 鉴于到目前为止,没有成熟和惜鉴的指标供采用,《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也无量化。经与有关环境保护部门的专家研究,认为“距离”的量化应视规划城市的具体条件,经环境评价确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适当大些。
7.3.2 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指标。此指标系《全国市政工程估算指标》(HGZ 47-10296)中4B-1-1污水处理厂综合指标规定的用地指标,列于本规范表7.3.2中,供规划时选择使用。在选择用地指标时应考虑规划城市具体情况和布局特点。
7.3.3 提出在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防护绿带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在城市中既是污染物处理的设施,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除厂区在平面布置时应考虑生产区与生活服务区分别集中布置,采用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外,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以美化污水处理厂和减轻对厂区周围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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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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