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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5.4.2 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表5.4.3   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类别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 15 15 15 15
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15 15 15 15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 15 15
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15 15 15 15
焚烧炉 15 15 15 15
污油泵房 15 15
注: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5.4.4 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条文说明
5.4.1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保护高度规定是为了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污染。例如,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部溢出,遇蒸汽管道油气大量挥发,又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1500m2,火灾持续2h。
    2 隔油池设置难燃烧材料盖板可以防止可燃液体大量挥发,减少火灾危险。
5.4.2 要求距隔油池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密封,是防止排水管道着火不致蔓延至隔油池,隔油池着火也不致蔓延到排水管道。 
5.4.3 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依据是:
    1 需要经常操作和维修的“集中布置的水泵房”;有明火或火花的“焚烧炉、变配电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办公室、化验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故本规范规定上述设备和建筑物距隔油池、污油罐的最小距离为15m。
5.4.4 循环水场的冷却塔填料等近年来大量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料制造。发生过施工安装过程中在塔顶上动火,由于焊渣掉入塔内,引起火灾的情况。由于这些部件都很薄,表面积大,遇赤热焊渣很易引起燃烧,故制订本条规定。此外,石油化工企业也要加强安全动火措施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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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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