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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沉井


6.8.1 基坑周边存在既有建(构)筑物、管线或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时,不宜采用沉井施工工法。
6.8.2 沉井的制作与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搭设外排脚手架应与模板脱开。
    2 刃脚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3 沉井挖土下沉应分层、均匀、对称进行,并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采取止沉或助沉措施,沉井下沉应平稳。下沉过程中应采取信息施工法及时纠偏。
    4 沉井不排水下沉时,井内水位不得低于井外水位;流动性土层开挖时,应保持井内水位高出井外水位不少于1m。
    5 沉井施工中挖出的土方宜外运。当现场条件许可在附近堆放时,堆放地距井壁边的距离不应小于沉井下沉深度的2倍,且不应影响现场的交通、排水及后续施工。
6.8.3 当作业人员从常压环境进入高压环境或从高压环境回到常压环境时,均应符合相关程序与规定。
条文说明
6.8.1 沉井施工会对周边的土质造成变形影响,当周边变形控制较严时,不宜采用沉井。
6.8.2 外排脚手架搭设时,不应使用沉井井壁制作时的模板,外排脚手架与模板应脱开,避免由于沉井下沉而引起脚手架倾斜,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刃脚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100%,方可进行后续施工。为了沉井能在土中顺利下沉,可采用触变泥浆套、空气幕、高压射水、压重下沉、抽水下沉、井壁外侧挖土下沉等措施配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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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GJ3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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