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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3.2.1 防雷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检验结论应有记录,并应在确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后再在施工中应用。对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供应商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对进口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供应商尚应提供商检(或国内检测机构)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验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当对防雷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存在异议时,应由法定检测机构的试验室进行抽样检测,并应出具检测报告。
    主要防雷装置的材料、规格和试验要求宜符合本规范附录B和附录C的规定。
3.2.2 各工序应按本规范规定的工序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形成记录,应包括隐蔽工程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条文说明
3.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含构件内的钢筋)采用焊接连接时可能会降低建筑物结构的负荷能力。《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条文说明认为“在交叉点采用金属绑线绑扎在一起……建筑物具有许许多多钢筋和连接点,它们保证将全部雷电流经过许多次再分流流入大量的并联放电路径”,因此,绑扎可以保证雷电流的泄放。《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中第3.1.2条要求“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造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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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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