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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注胶(或注浆)施工


(Ⅰ)主控项目
9.5.1 注胶(或注浆)设备及其配套装置在注胶(或注浆)施工前应按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适用性检查和试运作安全检查,其检验结果应合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一次。
    检验方法: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规定执行。
9.5.2 灌注用结构胶粘剂应经试配,并测定其初黏度;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和夏期施工工程还应测定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若初黏度超出本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上限,应查明其原因;若属胶粘剂的质量问题,应予以更换,不得勉强使用。对气温异常的夏期工程,若适用期达不到本规范表4.4.6的要求,应采取措施降低施工环境气温;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宜改用其他优质结构胶粘剂。
    灌注干式外包钢缝隙用的注浆料,应按本规范第4.8.3条进行试配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批号胶粘剂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4.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配和检验。
9.5.3 对加压注胶(或注浆)全过程应进行实时控制。压力应保持稳定,且应始终处于设计规定的区间内。当排气孔冒出浆液时,应停止加压,并以环氧胶泥堵孔。然后再以较低压力维持10min,方可停止注胶(或注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监控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5.4 注胶(或注浆)施工结束后,应静置72h进行固化过程的养护。养护期间,被加固部位不得受到任何撞击和振动的影响。养护环境的气温应符合灌注材料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养护无误,仍出现固化不良现象,应由该材料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养护记录。
条文说明
9.5.1 执行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注胶设备及其配套装置的适用性检查和试验运作的安全检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作业人员在生产厂家派员指导下进行。只有这样,其所进行的检验才能说明问题,也才有实用的价值。
9.5.2 外粘型钢用的灌注胶在经过进场复验,并得到生产厂家出具的不掺用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的书面保证前提下,其使用前的试配可仅测定其初黏度。因为它是可灌性和灌注安全性最直观的标志。如果试配时已考虑了环境温度的影响,而所测定的初黏度仍然不合格,则应视为胶的质量问题,予以弃用。
9.5.3 执行本条应注意的是灌注压力的取值问题。一般高档的灌注胶,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都提供了合适的压力范围及推荐值。当采用这些品牌的灌注胶时,即可按其推荐的灌注压力进行实时控制。若所用的是劣质灌注胶,例如塑料桶分装的小作坊产品,往往未加标志,或是盗用其他品牌的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这类有劣质嫌疑的产品送检。若检验结果认为可以使用,则应经试压确定其灌注压力后,进行实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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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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