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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隔声


5.2.1 宿舍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分室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5.2.2 居室不应与电梯、设备机房紧邻布置;居室与公共楼梯间、公共盥洗室等有噪声的房间紧邻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其隔声量应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条文说明
5.2.1 宿舍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有关规定。
5.2.2 电梯机房、空调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的干扰很大,在设计中应尽量使居室远离噪声源,不得将机房布置在居室贴邻或其上,可用壁柜、卫生间等次要房间进行隔离。在不能满足隔声要求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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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废】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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