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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钢 筒 仓


(Ⅰ)抗震措施鉴定

9.4.1 柱承式钢筒仓的钢支柱应设柱间支撑,且每个筒仓下不宜少于两道。当柱间支撑分上下两段设置时,上下支撑间应设置刚性水平系杆。
9.4.2 支柱设有柱间支撑时,支撑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间支撑应沿柱全高设置。
    2 各纵向柱列的柱间支撑侧移刚度应相等。
    3 当同一结构单元的同一柱列中有几组柱间支撑时,各组支撑的侧移刚度宜均衡。
    4 当沿高度方向设有多层支撑时,上层支撑的侧移刚度不应大于下层支撑的侧移刚度。
    5 柱间支撑的斜杆中心线与柱中心线在下节点的交点不宜处于基础顶面以上或混凝土地坪以上。
    6 斜撑杆应无初始弯曲。
    7 交叉形支撑斜杆的长细比,6度、7度时不应大于250,8度时不应大于200,9度时不应大于150。
9.4.3 支柱的地脚螺栓和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8度和9度时,纵向柱间支撑开间的支柱底板下部宜设有与支撑平面相垂直的抗剪键。
    2 地脚螺栓宜为双螺帽,并应全部拧紧。
    3 地脚螺栓的最小埋置深度,设有锚梁或劲性锚板时不应小于10倍的锚栓直径,设有普通锚板时或锚爪时不应小于15倍的锚栓直径,直钩式不应小于锚栓直径的25倍。
    4 螺栓至混凝土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4倍螺栓直径。
    5 混凝土实际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9.4.4 钢结构的仓上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上建筑钢柱与仓体的连接应为刚性节点。
    2 8度和9度时,柱间填充墙宜为轻质材料,并应设有柱间支撑。
9.4.5 A类、B类钢筒仓支柱、梁的板件宽厚比限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表7.2.2和表7.3.4的要求。
9.4.6 相邻钢筒仓结构单元之间或钢筒仓与独立支承的通廊等毗邻结构之间的防震缝,应符合本标准第9.1.4条第3款的规定,但其最小宽度宜为钢筋混凝土筒仓规定值的1.5倍。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9.4.7 钢板仓仓体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9.4.8 6度和7度时,仓下钢支承结构和钢结构仓上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标准第9.4.1~9.4.6条有关抗震措施要求。
9.4.9 不符合抗震措施鉴定要求的和柱承式钢筒仓及8度、9度时的仓上建筑,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的抗震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不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9.4.10 8度、9度时,钢筒仓尚应对支柱与基础的锚固进行抗震验算。

条文说明
9.4.1~9.4.6 钢板筒仓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新技术,其震害较少。震害一般是由于设计的支撑布置等方面不合理造成的,海城地震时9度区的钢料仓出现二个地脚螺栓被剪断的震害。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有关钢筒仓的规定给出支承结构和仓上建筑等要求。
9.4.8、9.4.9 不符合本章一般规定和本节抗震措施要求的钢筒仓以及8度、9度时的钢支承结构、仓上建筑,须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矿仓、煤仓等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规定方法,粮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粮仓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规定的方法,并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分别对A类、B类筒仓的地震动参数进行调整后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9.4.10 钢支柱与基础的锚固,是薄弱环节,震害较多。因此规定8度、9度时须进行其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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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50117-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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