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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修复钢结构裂纹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
17.1.2 当发现钢结构构件上有裂纹时,应立即在裂纹端点外0.5t~1.0t(t为板厚)处钻制‘止裂孔’作为应急措施(图17.1.2),以防其继续发展;然后再根据裂纹的性质采取修复措施。
图17.1.2 裂纹两端钻制“止裂孔”
图17.1.2 裂纹两端钻制“止裂孔” 
17.1.3 钢结构、构件裂纹的修复,不论采用对接堵焊法、挖补嵌板法,还是采用附加盖板法进行修复,均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专门制定的焊接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17.1.4 裂纹修复工程,当采用焊接方法时,其施工现场气温及天气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16.1.4条及第16.1.5条的要求。
条文说明
17.1.1 本章规定的钢结构、构件裂纹修复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是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的设计方法为基础制定的。因此,其适用范围和条件也是与该规范相对应的。如果裂纹修复的设计是以其他标准为依据的,则不宜引用本章的规定。
17.1.2 发现钢结构上有裂纹时,一般应先在裂纹端点外约0.5t~1.0t处钻直径为t(t为板件厚度)的孔,以作为应急措施,暂时阻止其扩展。然后再进一步查明其扩展过程和裂纹性质,以决定对其采取修堵、清除或加固的适宜方案;不宜一发现裂纹便直接补焊,因为这样做容易恶化金属的品质、增添焊接附加应力及产生新的有害裂纹。
17.1.3 本条给出了裂缝修复的原则:一是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执行;二是应有专门制定的焊接工艺方案。但应指出的是:要执行这两项原则并非易事。因此,同样应遵守本规范第16.3.4条的规定,亦即:应由专门培训合格的焊工施焊外,还必须有焊接专业工程师在场指导。同时,监理人员也必须全程实施检查和监督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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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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